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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依据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照《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4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4.1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财务部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4.2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4.2.1  本基金会转入的慈善基金及其他资产;
4.2.2  基金会募集和接受捐赠的资产;
4.2.3  政府支持拨付的慈善项目资金;
4.2.4  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4.2.5  基金会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所产生的项目资金支出;
4.2.6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事务支出。


机构设置及职能

5.1  机构设置

根据《章程》规定,本会内设财务部职能机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5.2  部门职能

5.2.1  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5.2.2  合理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管理和控制;

5.2.3  管理基金会各项收支,合理使用和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4  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资产效用;

5.2.5  定期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各类合同、协议的履约情况;

5.3   财务人员职责

5.3.1  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5.3.2  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5.3.3  负责按期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3.4  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5.3.5  负责审核基金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和凭证保管;

5.3.6  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5.3.7 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经济类合同文本;

5.3.8  负责办理基金会税务申报、银行往来结算等事项;

5.3.9  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

5.3.10  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基金会理事长印鉴章。


6  货币资金管理
6.1  现金开支范围
6.1.1  因公出差必要的差旅费借支或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6.1.2  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救助款、慰问金等;
6.1.3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1.4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6.1.5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6.4    银行存款

6.4.1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6.4.2  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7  实物资产管理
7.1  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或其它设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7.2  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7.3  基金会募集到的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使用和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并分类登记好物资管理台账。

7.4  财务部应定期清查盘点基金会的财产物资,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8    审批及权限管理

8.1 费用支出应由报销人填写《报销凭证》或《支票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复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或支付。

8.2  现金借支应提出《借款申请》,列明借款用途及所需金额,经部门负责人报财务部审核,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借支。款项应在借支后15天内冲销或归还。
8.3 年度收支预算以内的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后支付;超年度收支预算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费用开支经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后支付;超年度收支预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费用开支或50万元以上的非定向项目资金支出,须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9    财务预算管理
9.1  每年初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9.2  财务部年终应对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10    合同管理

10.1   财务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和其它经济类合同进行管理,台账列明合同类型、合同内容、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合同期限等信息。
10.2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留存贰份,财务部与办公室各留存壹份。
10.3   财务部应定期对合同、协议的履约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11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11.1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1.2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妥善保管,规范处置,严防毁损和散失。
11.3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人应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

12   审计
12.1
  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2.2    基金会当对重大公益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凡项目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当年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均属于重大公益项目。
12.3    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也需要实行专项审计。


13   附 则
13.1
  基金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13.2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13.3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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